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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纠纷|5000万元虚拟货币盗窃案:北京法院认定财产属性

imtoken客户端下载地址 2023-07-12 05:11:55

5月5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了一起盗窃Tether、以太坊、比特币等价值5000万元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驳回了辩护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辩护意见,支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为“朝阳检察院”)。被告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对比特币被盗的认定存在分歧。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萨在2021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比特币盗窃案数量众多。从刑事判决的角度来看,盗窃比特币的刑法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比特币被认定为财产,符合刑法中盗窃罪的要件,构成盗窃罪;二是比特币是一种数据,盗窃比特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类似。

小偷侵入了平台系统

根据判决书,2019年初,凌月生(化名)在广东省云浮市运城区临时住所失业。在百度上搜索破解网络请求包和破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说明。

事后,凌月笙发现了一种篡改网络请求包中数据的方法,并将这个方法告诉了与凌世山(化名)同居的同胞,凌世山也是小学文化。此后,两人一直试图侵入北京一家信息技术公司服务和维护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系统。

“我用鼠标在页面上抓取数据,点击又点击,终于找到了漏洞。”凌世山供认不讳。 2020年10月,凌诗山在使用凌月笙账号时,发现系统存在转账漏洞。他用一个抓包软件在平台上抓包数据,然后在抓包数据的开头手动加一个“-”到平台。您可以在平台上看到您的钱包账户中虚拟货币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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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的举报材料和系统后台日志,2019年10月16日,凌月生在上述平台注册账号,企图对其维护的系统进行攻击,持续到4 2020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00 点。系统。注册了凌世山的实名账号后,成功入侵系统,先后注册了17个实名账号,通过两人的设备轮流登录攻击系统漏洞,成功后提现。

仅在 16 日凌晨 2:00 至凌晨 5:15,两人共偷走了 620,000 个 Tether 币、1268 个7.9956 个以太币和 14 个9.99627927 个比特币。凌月笙将被盗虚拟货币的私钥放在了金色的iPhone中,存放在表弟暂住处的保险箱里。此外,两人共变现约200万元,用于购买宝马车等费用。

根据上述信息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的证词,16日上午9时,该公司平台维护人员发现,在他们服务的平台。6.7 元,以太坊售价约 2500 元/枚,比特币售价约 7.90000 元/枚。 “我司受XX Global XX Ltd.委托,为某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提供系统研发维护和技术咨询服务。根据我司与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针对本次系统入侵事件,我司需要“按协议向对方支付。公司502元5.97万元。”

漏洞被发现后,信息技术公司修复了漏洞。之后,田某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司日志,锁定了凌月笙和凌世山。田还表示,为了修复系统漏洞,公司还聘请了第三方对系统进行安全修复,费用为20万元。

2020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将凌月笙、凌世山抓获归案。次日被拘留,2020年12月8日被捕,现关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数据还是财产?量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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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6日,朝阳市检察院向朝阳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凌月生、凌世山的行为违反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交法院依法宣判。

但是,被告人凌月生及其辩护人不同意指控。辩护人认为,涉案虚拟货币不属于财产,涉案交易平台为境外平台违规,不应受法律保护,涉嫌犯罪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以破坏计算机为目的。信息系统犯罪定罪处罚。

针对上述答辩意见,朝阳法院表示,根据央行等部委印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通知》,本案涉案比特币、Tether、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属于货币。

“但是,上述规定并不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禁止比特币的占有和转让。”朝阳法院在意见书中表示。

法院还指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比特币在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是财产利益。受盗窃罪保护的合法权益。

朝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控制下中国虚拟币,实施了入侵、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段以及窃取虚拟货币并出售牟利的结果,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盗窃罪与应当盗窃罪定罪处罚,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涉及对其手段和行为的评价,并不对犯罪行为进行完整的评价,所以辩护意见防御者的不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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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辩护人所称“涉嫌犯罪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盗窃虚拟货币的整体价值缺乏权威、中立的评估机构来确定,因此本案未确定平台交易额超过5000万的两人的犯罪金额。

法院进一步指出,被告人出售虚拟货币获利200万元以上是客观现实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本案所售赃物数额是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表示,法院将被告变现的金额认定为盗窃犯罪所得比较合适,但对于一些未变现的货币盗窃案件,或者说,如果利润被反复交易,在初始金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建议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朝阳法院认为,涉案平台是否属于违规平台,平台上的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属于两类。此外,辩方也没有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支持涉案平台违规、应予关闭的意见。 “但即使是非法占有的财物,在通过合法程序恢复到应有状态之前,占有也是盗窃罪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因此,涉案平台的法律性质不影响刻板印象。”被告的行为。”如此判决。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凌月生、凌世山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继续追缴他们的非法所得。

结合北京仲裁委员会近期的比特币民事裁决和近期涉及货币的案件可以发现,北京法院普遍支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审理思路。法律”,但裁判规则也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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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的变化

“关于虚拟数字货币被盗问题,北京不同时期的裁判规则不尽相同,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刘洋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

第一阶段为2017年9月4日前,相关案件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1252号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财产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第二阶段为2017年9月4日至2021年,从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开始。

刘洋提到,上述公告明确规定“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盗窃罪属于财产犯罪,通常需要对物价进行估价。被盗物品。受公告影响,评估部门无法出具价格评估报告。货币盗窃案件的处理一度成为全国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但是,这种行为是违反刑法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切入货币的数据属性,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8年7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监科刑[2018]70号文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起诉被告人。比特大陆的维护开发人员工程师期间,他将公司的100个比特币转移到了自己的电子钱包中。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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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扬表示,上述公告发布后,此案为全国司法机关如何打击盗币案件开辟了思路。

第三阶段是2021年以后,两项罪名的认定都有“支持者”,各地审判也有分歧。 2021年以来,随着比特币价格不断上涨,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投机大军,该领域的违法行为也越来越普遍。

“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内心也悄然发生了变化。比如,过去他们认为数字货币一文不值,但现在,案件的具体承办人知道他们心中的虚拟数字。货币就是真金白银。”刘洋对记者表示,一些司法人员会认为,被告人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刑事责任过轻,罪刑不宜。

同时,司法部门也加强了对虚拟数字货币犯罪的研究。

2021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院一级检察官李辉在《中国检察官》杂志上撰文称,“在案件涉案金额为特别大,计算机犯罪的认定会导致量刑过轻,是否具有惩罚性意义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而涉及财产犯罪的刑法理论也需要进一步修改和拓展。虚拟货币的背景。”

也有反对者。在2021年7月召开的第二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刑事实践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司司长于海松提出,虚拟财产无疑具有财产属性,但无论是财产还是不是,前提法还没有明确。在法律依据不明的情况下,具有财产属性并不一定就成为刑法上的财产,财产犯罪也不一定适用于相关行为。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民法界有很多争议。刑法是其他部门法律的保障法。在初步法律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冲上前线不一定是刑法的最佳选择。坚持刑法的二次性中国虚拟币,尽量保持谦虚。”余海松这样认为。

“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是比特币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监管政策含糊不清。”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海伟在 2021 年 6 月发表的文章中指出,“将‘窃取’比特币行为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做法,更像是一种权宜之计。避免讨论比特币的财产属性,而直接将“盗窃”比特币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那么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和可行性就难免面临质疑,两种做法都很难说。